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执字第4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陆礼明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礼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483号被执行人陆礼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龙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3年05月09日立案执行的陆礼明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3年0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陆礼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陆礼明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龙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