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汉军与新泰市晟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汉君,新泰市晟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282号原告罗汉君。被告新泰市晟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汉君与被告新泰市晟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汉君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新泰市晟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变压器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人民币2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新泰市晟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部分厂房、机器设备、变压器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人民币2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