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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委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孙贵修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平,唐建秋,孙贵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委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平,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演礼区773号。被执行人:唐建秋,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镇白藤口村511号。被执行人:孙贵修,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南路99号25号楼1单元402号。即墨市人民法院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1)即执字第5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冻结被执行人孙贵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支行账号为604568015200896023的存款45337元。该案已由即墨市人民法院移送我院执行,现需解除冻结扣划存款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贵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支行账号为604568015200896023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