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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骏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耀骏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黄杰文。委托代理人赖华生,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梓尉,女,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何英华。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原告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耀骏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6.09元,财产保全费1817.39元,两项合计4413.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