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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某某,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5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左某某离婚,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爱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