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荔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周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赵渡乡xx村*组。被告冯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赵渡乡xx村*组。原告周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打工期间相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0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冯x后,双方于20xx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20xx年x月x日小女儿冯xx出生前,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好,但小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大为改变,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吵闹,对女儿也不尽父亲职责,并且从2010年开始,不在家呆,老在外跑,后来又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劝说,被告反倒殴打原告。2011年8月,双方因此又发生矛盾,被告即离开原告,至今也没有下落。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大女儿冯x由原告抚养,小女儿冯xx由被告抚养。被告冯xx缺席未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x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冯x,20x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冯xx,2006年11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次女出生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不和,之后被告经常外出不归。2012年7月,被告离开原告住处,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冯x。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于2013年3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G5版发出公告传唤被告到庭,但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仍未到庭。庭审前,本庭调查被告的母亲张孝粉,其称儿子冯xx曾表示同意离婚,并同意一人抚养一个女儿,女儿冯x交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虽结婚数年,且生育两个子女,但近几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且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无有下落,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两个女儿宜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被告的母亲表示被告同意将大女儿交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己抚养小女儿,抚养费各自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明,本案不予涉判。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周x与被告冯xx离婚;二、婚生女冯x随原告周x生活,婚生女冯xx随被告冯xx生活,由双方各自负担孩子的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娟莉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一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