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执字第16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于永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字第16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13号。被执行人于永娜。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2006)芝民二初字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2)芝执字第165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永娜所有的鲁f×××××号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永娜所有的鲁fl9250号轿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赵玉涛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