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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执字第16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于永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字第16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13号。被执行人于永娜。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2006)芝民二初字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2)芝执字第165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永娜所有的鲁f×××××号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永娜所有的鲁fl9250号轿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赵玉涛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