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王文威、章晓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王文威,章晓杭,浙江宏威工贸有限公司,王伟军,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558号原告:王建新。委托代理人:成智慧、李洁。被告:王文威。被告:章晓杭。被告:浙江宏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开发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威。被告:王伟军。被告: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三村工业基地昌盛路17号。法定代表人:徐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新与被告王文威、章晓杭、浙江宏威工贸有限公司、王伟军、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晓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高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