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涿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张桂军诉被执行杜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军,杜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军,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杜海青,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军与被执行人杜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立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