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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蓬执字第9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心强等3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心强,任凤军,王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蓬执字第974-1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蓬莱市南关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心强,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任凤军,男,194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王进华,女,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系被告任凤军之妻。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心强、任凤军、王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蓬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心强、任凤军、王进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3813.29元,合计43813.2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李心强、任凤军、王进华负担案件受理费895元。判决生效后,李心强、任凤军、王进华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1年10月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心强、任凤军、王进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没有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蓬执字第9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徐德学审判员  王文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