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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福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福卿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富康国际****室。法定代表人:张民。委托代理���:叶晨,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卿,男,汉族,1955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大亚湾(2012)0160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查:2012年6月18日,原告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惠州××西区××龙城××花园××单元××房,该房的建筑面积为324.60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236万元,合同约定被告选择按揭方式支付房款。被告在支付首期房款95万元后,其余房款141万元未���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卿自愿解除双方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2012)01600,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号为HW201201600]。二、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原告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婧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