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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行审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黄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善行审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全凤根。委托代理人殳奇佳、刘玲。被执行人黄仁超。2013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因被执行人黄仁超不履行其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结果是: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5月2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依其法定职权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为:2012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黄仁超驾驶浙F·9R596小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决定书同时向当事人告知了如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被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7日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黄仁超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骏审 判 员  胡锦明代理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