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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XX因与XX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XX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00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雷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学院法定代表人赵XX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XX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37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XX学院因“工作调动”所产生的纠纷,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属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已经做出民事裁定,且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为此一直上访,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甄别后做出了不予再审立案的通知。2011年7月3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关于处理王XX上访问题的协议》,并经榆林市公证处公证,王XX写下息诉罢访承诺书,被上诉人按协议支付了上诉人生活费及生活困难帮助费,故上诉人的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再行起诉缺少事实和理由,且此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驳回了王XX的起诉。上诉人王XX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协议》和《公证书》均违反法律规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行为,其诉请纠纷是劳动争议,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榆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被上诉人XX学院口头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纠纷已经调解处理,原审驳回起诉裁定正确。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XX因“工作调动”事宜与被上诉人XX学院发生纠纷,对此上诉人曾向本院提起过诉讼,且已审理终结,并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亦认为该纠纷属人事安排问题,而非劳动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011年7月3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关于处理王XX上访问题的协议》,并经榆林市公证处公证,被上诉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上诉人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现上诉人以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再行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永颖审 判 员  杨胜利代理审判员  胡晓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