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德刚、张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刚,张文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商初字第114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伯祥,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刚。被告张文静。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中、张文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伯祥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300000元,用寿光市银丰新都28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约定该借款于2012年12月6日归还,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自201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清之日止)。两被告均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德刚与被告张文静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张德刚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张德刚(借款人)向原告(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借款利率按照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0%确定;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日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的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同时,原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两份,分别约定以张德刚所有的位于寿光市银海路东、新兴街南,寿光市银丰新都28号楼2单元202室(作价470300元,房权证号: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住宅一套及所属土地使用权[作价110689元,土地证号:寿国用(2011)第019312**号]作为抵押物,抵押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双方同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2011年12月7日,原被告在借款借据中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12月6日,借款月利率为8.74667‰。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张德刚发放贷款300000元。被告依约支付利息至2012年12月20日,借款本金及之后利息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同、结婚证复印件、房地产抵押清单、他项权利证、借款借据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德刚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原告作为贷款人,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张德刚提供了借款,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德刚作为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及违约责任。被告张德刚以其自有财产对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享有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被告张文静与被告张德刚系夫妻关系,应当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两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刚、张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世 山审判员 燕���审判员 房 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