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人民陪审员  肖玉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