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内楚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来某某,女,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岳某某,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来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原告来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来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