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楚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来某某,女,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岳某某,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来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原告来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来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