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桦民一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吉君,代遵龙,刘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君,代遵龙,刘磊,邱峻宁,张万太,王小明,程国光,曹利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412号原告:张吉君,男,住桦甸市。被告:代遵龙,男,住桦甸市。被告:刘磊,男,住桦甸市。被告:邱峻宁,男,住桦甸市。被告:张万太,男,住桦甸市。被告:王小明,男,住桦甸市。被告:程国光,男,住桦甸市。被告:曹利源,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君与被告代遵龙、刘磊、邱峻宁、张万太、王小明、程国光、曹利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君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吉君承担,余款25.00元返还原告张吉君。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巩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