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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章荣夫、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梦露,章荣夫,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630号原告:吴梦露。法定代理人:戴金莲,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江川,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荣夫。被告: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618号。法定代表人:吴林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王亦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章荣夫、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茅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