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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催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刘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催字第00030号申请人: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文,男,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驻安徽省地区经理。申请人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2285903,票面金额壹拾玖万伍仟玖佰肆拾贰元玖角贰分,出票日期2013年2月26日,出票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会计部,出票人安徽省立医院,收款人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品分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佳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