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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茌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李某某,男,200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博平镇张岳村。法定代理人贾玉香,女,农民,系李某某之祖母。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王立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李某某系李曙和王立飞之子,李曙已经死亡,申请人一直跟随祖母贾玉香生活,王立飞于2006年4月份离家出走,要求宣告王立飞失踪。经查:王立飞,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原籍茌平县博平镇张岳村人,与申请人李某某系母子关系。2000年10月王立飞与李曙登记结婚,2000年9月25日生申请人李某某。2003年10月8日李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2006年4月份王立飞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一直由其祖母贾玉香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3月21日发出寻找王立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立飞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及王立飞原所在村委会证明各一份,李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等书证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关于宣告王立飞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立飞为失踪人。二、指定贾玉香为失踪人李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学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