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东法祝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甲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甲,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东法祝民初字第24号原告:温某甲,男,1976年6月28日生。被告:郭某某,女,1980年11月12日生。原告温某甲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直相处不错,于2004年5月10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5年4月1日生子温某乙,于2007年5月23日生子温某丙。两个小孩出生后,为了家庭生活,原告不辞辛苦,在惠东大岭打工。在此期间,被告竟迷上上网聊天,既不照看小孩,也不照顾老人,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经双方亲属多次调解,被告仍不思悔改。2012年4月28日,被告送小孩上学后就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杳无音讯。被告痴迷网络,跟陌生男子聊天,这已经让原告很不满意了,被告还为了陌生男子离家出走,丢下小孩和家庭,原告对此不能原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据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温某乙、温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每月承担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决婚生子温某乙、温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出答辩和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5月10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5年4月1日生子温某乙,于2007年5月23日生子温某丙,两个小孩现均随原告生活。两个小孩出生后,原告外出到惠东县城打工。2012年4月28日,被告擅自离家出走至今,原告多方寻找未果。据此,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称时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公告、送达回证等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年后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因被告离家出走,而影响夫妻关系,除此双方并没有较大的矛盾冲突。鉴于被告离家时间较短,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增进了解,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温某甲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温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共900元,由原告温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泳通审 判 员 黄惠忠人民陪审员 邱祝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远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