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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耿某、袁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袁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广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中共党员,1992年至今。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广平��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广平县。被告人袁某,又名袁某乙,中共党员,2004年6月份至今。2013年3月2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广平县。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广检刑诉(2013)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袁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袁某分别任广平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所长、副所长期间,广平县东风小区开发商或住户(共计8××户)于2008年至2009年年底在未向广平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提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证明情况下,向广平县房地产产��监理所申请办理房产证。耿某、袁某在明知提交材料不齐全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指令他人或者擅自为其办理了房产证,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声誉。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耿某、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耿某、袁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袁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李某、贺某证言、职务证明、房管所工作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平县住建局关于东风小区建设有关情况的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到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认为,被告人耿某、袁某身为广平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工作人员,明知东风小区申请人没有提供竣工验收证及测绘报告,指令他人或擅自为东风小区购买者办理房产证8××本,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声誉,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耿某、袁某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耿某、袁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袁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长郑书强审 判 员  石广霞人民陪审员  许艳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诗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