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于2013年6月24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