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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于2013年6月24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