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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许卫东与王士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卫东,王士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570号原告许卫东,男,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高邑县。委托代理人耿贵杰,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士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高邑县。原告许卫东诉被告王士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卫东、委托代理人耿贵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士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卫东诉称:1、原告从事房屋装修工作,2009年冬,被告让原告为其装修房屋,约定工料在原告为被告装修完毕后一次性结清。原告组织了十二个工人在被告家工作三个多月,房屋装修完毕,连工带料总计41859元。原告找被告结算,被告称盖房花完了钱,没有钱给付原告,等被告以房屋抵押贷款后,再给原告。此后,原告两年多来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是称没有现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费4185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提交两份证人证言,证明给被告装修,工钱一分没给,每年要每年不给。提交通话录音光盘一张(附通话内容整理材料),证明被告承认欠41850元。被告王士芳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冬,被告王士芳让原告许卫东为其装修房屋,约定工料款在原告许卫东为被告王士芳装修完毕后一次性结清。原告许卫东组织了十二个工人在被告王士芳家工作三个多月,房屋装修完毕,连工带料总计41859元。此后,原告许卫东多次要求被告王士芳给付工料款,被告王士芳拒不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及电话录音予以证实。本院认为:1、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陈述、证人证言及电话录音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认定被告王士芳拖欠原告许卫东工料款41859元,被告王士芳应当偿还。2、欠款已经逾期。原被告约定工料款在原告为被告装修完毕后一次性结清,而被告至今未给,明显超出还款期限。逾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但原告许卫东表示只追缴欠款本金。原告许卫东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尊重。3、被告王士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法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士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卫东工料欠款4185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由被告王士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兰敏代理审判员  李兴茂人民陪审员  张晶晶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慧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