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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红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希强与刘海龙、张树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希强,刘海龙,张树君,栾厚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红民初字第106号原告高希强。被告刘海龙。被告张树君,汉旅,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车站东路3号。被告栾厚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希强与被告刘海龙、张树君、栾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高希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0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穆彦庆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