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广瑞与李振信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广瑞,李振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198号申请人李广瑞。被申请人李振信。申请人李广瑞与被申请人李振信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广瑞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振信及其同住家属李祥、马玉荣所有的相关家庭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李振信、李祥及马玉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禁止支取。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员刘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