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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俞永根与绍兴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永根,绍兴县人民政府,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绍行初字第5号原告俞永根。委托代理人俞国斌。被告绍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群贤路。法定代表人徐国龙。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喻磊。第三人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法定代表人:陈立根。俞永根因诉绍兴县人民政府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3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永根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永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永根负担。审 判 长  王普庆代理审判员  范卓娅代理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