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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温州市金锐达鞋材有限公司与温州鹏丰鞋业有限公司、刘定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金锐达鞋材有限公司,温州鹏丰鞋业有限公司,刘定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温州市金锐达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亚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富春。被告:温州鹏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圣真。被告:刘定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金锐达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鹏丰鞋业有限公司、刘定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金锐达鞋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市金锐达鞋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市金锐达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温州市金锐达鞋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剑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