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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王星星、张竟成、天长市万隆汽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王星星,张竟成,天长市万隆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被执行人:王星星,男,198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号。被执行人:张竟成,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号。被执行人:天长市万隆汽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公证处(2009)皖天公证字第1184号公证书,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3月11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星星所有的皖MDHx**号别克牌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家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