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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庆阳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孙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孙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庆阳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孙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孙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退付原告庆阳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50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