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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非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衡水市桃城区永安建筑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衡水市桃城区永安建筑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衡桃非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永安建筑队。法定代表人邢广华,职务经理。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衡国土资罚字(2012)第2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衡国土资罚字(2012)第2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衡国土资罚字(2012)第2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审判长  宫卫红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扈荣振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