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6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695—1号申请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米秦北路四号。法定代表人孙庆。咸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6日将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的函通过申请人提交我院,申请人并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款项在400万元的范围不予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卫代理审判员 夏 芳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