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郭万华、黄惠玲与张坚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华,黄惠玲,张坚平,武娟,张涵会,朱海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反诉被告):郭万华。原告(反诉被告):黄惠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光东、吴旭日。被告(反诉原告):张坚平。第三人:武娟。第三人:张涵会。第三人:朱海华。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骆兴洪、张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华、黄惠玲诉本诉被告张坚平,第三人武娟、张涵会、朱海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张坚平反诉被告郭万华、黄惠玲一案中,因原告郭万华、黄惠玲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反诉原告张坚平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二、准许反诉原告张坚平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4659元,由本诉原告郭万华、黄惠玲负担。反诉受理费6891元,由反诉原告张坚平负担。审 判 长 季文超人民陪审员 吴旭璐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晗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