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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齐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范磊晶与绍兴县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磊晶,绍兴县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民初字第278号原告:范磊晶。委托代理人:赵金法。被告:绍兴县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添才。委托代理人:张允海。委托代理人:江革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磊晶与被告绍兴县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磊晶撤回对绍兴县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2元,减半收取57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