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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诉被告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358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成某、岳某。被告董某。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竺某。委托代理人安某。原告闫某诉被告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合法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通风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被告某设备房通风工程,工程总造价5.8万元。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下,共支付原告2.8万元工程款。其余3万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万元、利息3510元共计3351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某经本院合法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某公司辩称,1、原告闫某没有和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合同是原告与董某个人签订的,并没有某公司的任何印件,董某也不是某公司的员工,也没有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本案的合同关系与某公司无关。2、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原告施工完成后也没有与被告某公司形成合法有效的结算单,那么其向某公司主张存在合同关系和工程欠款金额均无依据。3、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时效。综上恳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董某(甲方)签订通风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完成某小区设备房通风工程,由被告董某提供图纸,原告照图施工。工程总造价5.8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1、工人及加工设备、材料到场付乙方2万元,2、风管安装完毕,再付乙方1万元,3、设备及风管安装完毕调试验收后二个月内,甲方付乙方总工程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于2008年12月底以前结清。合同还约定了验收标准、施工安全违约责任等内容。该合同在乙方签字栏有原告签字及加盖有西安市某通风工程部的合同专用章,原告认可所盖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并不存在,系其自行刻制的章子事实。该合同甲方书写名称虽为“某集团西安分公司某项目部”,但合同落款甲方签字仅有董某个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上述事实,有通风工程合同书、证人证言、录音资料及本院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董某所签订的通风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董某按照董峰提供的图纸,为董某加工制作风管及通风设备,双方之间依法构成承揽定做合同关系。被告某公司否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上既未加盖某公司公章,某公司也否认董某与其单位存在代理、员工等身份关系,原告对此也未举证,虽该工程的承建方系某公司,但原告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上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举证合同书及干活工人证人证言、以及原告与董某的录音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已经完成了被告董某定做并安装的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被告某公司认可该工程已经交付居住使用,故被告董某应依约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董某支付拖欠工程款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董某支付该款利息,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董某支付原告闫东正拖欠工程款3万元;二、驳回原告闫某要求被告董某支付上述工程款利息3510元之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闫某要求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3万元及该款利息3510元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某承担。被告董某在执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祝西安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晓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