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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29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法侠公证文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法侠,毛龙群,尹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291-5号申请执行人赵法侠。被执行人毛龙群。被执行人尹良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求是公证处(2010)皖淮求公证字第432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故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依法委托长丰县招投标中心随机抽取安徽中徽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尹良喜所有的位于长丰县罗塘乡一处非成套住宅(产权证号:长房字第××号)和一处经营用房(产权证号:长房字第××号)予以公开拍卖。2013年5月17日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甲道村尹郢村民组村民杨继芹(身份证号:340121196705040743)以15.69万元的对上述房屋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尹良喜位于长丰县罗塘乡产权证号为长房字第××号的非成套住宅和产权证号为长房字第××号的经营用房,经拍卖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杨继芹所有。二、买受人杨继芹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立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