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肖兴文与薄春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兴文,薄春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招民初字第779号原告肖兴文,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路X号X号楼。被告薄春暖,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文化新村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兴文与被告薄春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兴文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兴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兴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肖兴文负担。审判员 宋吉彬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