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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二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金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