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二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金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