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字第18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比科电子有限公司、陈少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比比科电子有限公司,陈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87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钟义,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比比科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陈坚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少民,男,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比比科电子有限公司、陈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4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比比科电子有限公司、陈少民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比比科电子有限公司、陈少民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比比科电子有限公司、陈少民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91990.50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符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