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赔民申字第0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贵明与许存燕离婚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08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贵明,男,汉族,1963年3月21月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存燕,女,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贵明因与被申请人许存燕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汉中民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贵明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与被申请人串通,伪造假鉴定结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均属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是O型血,被申诉人是A型血,女子是B型血。我们夫妻俩与女子血型不符合亲生子生理医学规律。通过医生咨询得知女儿李某某不是我夫妻俩亲生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三人血型检验和DNA亲子鉴定,被申请人买通检验医生,将被申请人A型血故意写成B型血。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书中有关数据是被申请人偷梁换柱伪造的,而不是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真实数据和结论。申请人在西安交通大学所作的DNA鉴定结论足以证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是上下两级法院串通,明知故犯。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枉法办案,故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作DNA亲子鉴定公正审判,但二审法院无视国法,剥夺了依法给予申请人诉讼权,导致本案错判结果。二审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中,担任审判长是民庭庞庭长,但(2009)汉中民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上审判长却成了曹广德。上诉人是2009年6月15日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应在三个月内审结,但二审法院在无任何理由裁定情况下,无故超审限四个月,显然属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致判决显失公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二至四条和二审判决,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再审期间,要求重新做亲子DNA鉴定。3、婚后财产分割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议约定处理。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再审申请人李贵明与被申请人许存燕婚姻登记时间和李某某的出生时间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学鉴定结论,认定李某某系李贵明、许存燕亲生子女,符合本案实际,其判决认定,并无不妥。李贵明再审称原审法院与被申请人串通,伪造假鉴定结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均属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述理由,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关于李贵明再审称二审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二审审理符合法定程序,并未有违法的事实。申请人称二审开庭时是庞庭长任审判长,但判决书上审判长却成了曹广德,经查二审开庭笔录,笔录上纪载的审判长并不是庞庭长,而是曹广德任审判长,据此,申请人对该项申请理由,因无事实依据,亦不能成立。综上,李贵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贵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代理审判员 XX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