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向征与李金树、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征,李金树,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静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徐向征,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李金树,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委托代理人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未出庭)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负责人翟志,总经理。原告徐向征与被告李金树、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杨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向征,被告李金树的委托代理人宋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向征诉称,2012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李金树驾驶冀J×××××号重型普通货车沿老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老104国道高楼路口采取措施不当,车辆侧滑驶入对行车道,撞对行刘立靖驾驶的津B×××××号大客车,致双方车损,刘立靖及其乘车人徐向征、张玉芬、尚以坤、赵建伟、于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认定,被告李金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立靖、徐向征、张玉芬、尚以坤、赵建伟、于昊不负事故的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376.1元、护理费28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交通费5000元。以上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书面答辩如下,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期内,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交通费不予承担。我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且根据交强险条款,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被告李金树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是李金树实际所有,登记在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名下,系挂靠关系,提交挂靠协议。交通费过高,请法院酌定。其他意见同意保险公司的书面答辩质证意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请法院依法核实认定。事故后被告李金树给原告垫付医药费2000元现金。提交收条一张。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李金树驾驶冀J×××××号重型普通货车沿老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老104国道高楼路口采取措施不当,车辆侧滑驶入对行车道,撞对行刘立靖驾驶的津B×××××号大客车,致双方车损,刘立靖及其乘车人徐向征、张玉芬、尚以坤、赵建伟、于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认定,被告李金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立靖、徐向征、张玉芬、尚以坤、赵建伟、于昊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后原告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指定在天津市静海县医院住院治疗共42天,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由案外人赔付。原告的伤情诊断为: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原告出院后,静海县医院出具了一份建休证明,建议原告建休一周,原告共计误工49天。事故后被告李金树给原告垫付医药费2000元现金另查被告李金树驾驶的冀J×××××号重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系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李金树,该车系被告李金树挂靠于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名下,事故时由其驾驶。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驾驶证、行驶证、挂靠协议、相关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已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事故事实,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认定,被告李金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立靖、徐向征、张玉芬、尚以坤、赵建伟、于昊不负事故的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因事故车辆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分项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被告李金树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该事故车辆挂靠在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标准因未提供证据,本院均按照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每年25149元计算。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护理费2893.86元(按照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每年25149元÷365天×4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42天×每天50元)、误工费3376.17元(按照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每年25149元÷365天×49天)、交通费酌定500元.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医保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向征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向征护理费2893.86元、误工费3376.17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870.03元。二、原告徐向征返还被告李金树人民币2000元。以上判决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由被告黄骅市交通货运服务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