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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羊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羊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案款3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本院已执行回案款32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亦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请求,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