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方华与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华,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451号原告:方华,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委托代理人:高书朋,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女,安广网巢湖分公司员工。原告方华诉被告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荣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书朋、被告杨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华诉称:2012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二月后归还。后被告未能归还。现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000元及利息2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丽辩称:被告不差原告12000元的钱,该笔钱只是利息钱,是被告父亲欠原告10万元钱,后来10万元还给了原告,当时原告没有把10万元欠条交来,也没有打收条。利息款共25000元,已经给了原告13000元利息款,后来原告让我打12000元利息条子,才把10万元欠条还给我。经庭审举证,原告方华提供的证据有: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经质证,被告杨丽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认为该笔款是被告父亲差原告的利息款。被告杨丽同时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7月8日原告方华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杨仁海之间的借贷关系导致12000元的利息借条。经质证,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被告提供的证明是复印件,该证明上涉及的当事人不是被告本人。法庭经核对,对原、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对于12000元的性质,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背面有“利息借条”的字样,结合原、被告的证据,该12000元应属于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华与被告杨丽的父亲杨仁海之间曾有10万元的借贷关系,后归还原告借款及部分利息。2012年7月8日,被告杨丽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欠到方华利息款12000元,约定二月后归还。借条背面注有“利息借条”的字样。后被告未能归还,致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杨丽差欠原告方华12000元利息款属实,有借条为证,被告理应给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该12000元属于利息,其再主张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方华12000元。二、驳回原告方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荣军二〇一三年四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