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823号原告申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