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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益书堂与西安乘风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书堂,西安乘风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823号申请执行人益书堂,男,1948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乘风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131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乘风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160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