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龙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宋志良与张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良,张春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364号原告:宋志良,被告:张春强,委托代理人:方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良与被告张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志良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春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志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良撤回对被告张春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宋志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雄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