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康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和好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少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