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行诉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起诉人陆仁源与被起诉人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要求确认行政不作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仁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建行诉初字第5号起诉人陆仁源,男,1935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6月收到陆仁源诉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起诉状,要求确认南京市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决其履行职责,依法查处仙居花园小区菜市场、停车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噪音、粉尘等污染问题。经审查,仙居花园小区地处本市玄武区,该小区环境保护由玄武区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起诉人陆仁源就相关环境问题向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举报投诉,该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规定,将投诉交玄武区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本院认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起诉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案件由应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起诉人错列南京市环保局为被告,经释明后仍拒绝变更,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陆仁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院法院。?审 判 长 王生奇审 判 员 韦 芬代理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