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等与徐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罗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林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徐某某,男,住三台县花园镇星楼村。原告:罗某某,女,住三台县花园镇星楼村。系徐坤友之妻。原告:徐某甲,女,住三台县花园镇星楼村。系徐坤友、罗菊芳之女。委托代理人:王正才,三台县芦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徐某乙,女,住三台县花园镇星楼村。系徐坤友、罗菊芳之女。被告:林某某,男,住三台县花园镇星楼村。系徐冬梅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罗某某、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林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罗某某、徐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罗某某、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罗某某、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徐某某、罗某某、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桂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