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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与李玉生、韩春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李玉生,韩春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夏利锋,该行行长。被告李玉生,农民。被告韩春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与被告李玉生、韩春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娟 来源:百度“”